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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01 09:44:49 来源:本站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机电制造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机电制 造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机 电制造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 取,促进机电制造工程技术职称评价制度的公正化、规范化和 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 精神,结合机电 制造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 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 ) 精神, 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 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电制造工作的在职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分为设 计开发、生产制造服务两个系列。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制造正高 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 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政治素质,树牢“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 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 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机电制造行业 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 )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 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 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

() 原取得非机电制造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 ) 对突破机电制造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一位专家 (院士、浙江 省特级专家) 或机电行业省级 5A 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 2 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 (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 2 名 申报人员)

(1)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排名前 10 ) 或二等奖 (排名前 5 ) ,或省()(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 府科技奖的协会) 科技成果一等奖 (排名前 3 ) 或二等奖 (排 名前 2 ),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科技奖项分 类表》;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 3 项以上(排名第1),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 为准)

(3) 制定国际标准 1 项以上 (排名前 5 ) ,或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项以上;

(4) 主持完成 3 项以上省 () 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 (以立项、 验收材料为准)

()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 )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人员近5 年年度考核为合(或称职) 以上。

()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 )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 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机电 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机电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 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 作用。

()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 信息和发展趋势。

( ) 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 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 能够有效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培养 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 )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 (所有获奖 人员) ,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 (所有获奖人 员),或获得省()(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 科技成果一等奖 (排名前 8 ) 或二等奖 (排名前 5 ) ,或获 得 3 项以上市()(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5A 级 协会) 科技成果一等奖 (排名前 2 ) (以奖励证书为准)

() 为主承担过 1 项以上省 () 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或省 () 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 术贡献 (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 负责省 () 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或重点实验 室工作 (副主任以上) 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 (副 主任委员以上)

( ) 为主承担过 2 项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工作 (1000 万元以上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 (以立项、验收鉴定为准)

() 获得技术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排名第 1 ) 或其他 专利 5 项以上 (排名第 1 ) ,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以专 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 制定国际标准 1 项以上 (排名前 8 ) ,或为主制定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 为主承担 200 万元以上行业技术改造、计量、标准、 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3 项以上,取得 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 (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 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 () 产品 1 项以上,或主 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新产品 2 项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著作或论文条 件一项以上:

( ) 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 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 1 (副主编以上)

() A 类期刊 (SCIEIISR) 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排 名前 2 )

() B 类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第一作者)

( ) C 类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 () ~ () 条件的评审对象,均 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 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 察。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 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 程师职务后或近 5 年所取得, 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 机电制造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 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 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车辆工程、汽车服 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自动化、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 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 固体力学、 电机与电器、 电工理 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农业电气化。

机电制造相近专业包括: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 等。

()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 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 3 位 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 (以项目计划任务 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 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 )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  “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 由发证机关收回 其任职资格证书) ,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

( )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 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 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 )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19 10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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