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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30 10:24:28 来源:本站

各市、县 (市、区) 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 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 根据国家、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就我省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 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服务人才强国 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 务全面的工艺美术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 艺美术从业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工艺美术行业 传承与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德艺双馨。把品德放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 的首位,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工艺美术专业人 员坚守艺术初心、追求德艺双馨,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努力营 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 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 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高 质量发展。

()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成长规律, 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 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 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 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 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 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 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 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以下简称“高级职称评 审”) ,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工艺美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 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级职称评审。部属单 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 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 函。

() 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省经信厅负责组建“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 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统称“浙江省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 (以下简称“高评委”) ,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高评 委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厅,负责高评委日常事务工作。

2.评审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浙江省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 ,并实行动态 管理。专家库成员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具有本 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高级职称。

3.年度评委会。高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 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5 名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 会,年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 评审流程

工艺美术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具体按年度评审通知要求进行。

1.个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 同意后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浙江省正高级 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 和当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 ,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我 的业绩档案”等,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核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 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自 由职业者 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 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 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 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 主管部门审核。 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 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 5 个工作日 向省人 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 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 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 审查、量化赋分等方式,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执行评委 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 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 评审通过。

6.公示发证。评审会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经信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发文 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 目 自行下载或打印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该电 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通过人 员, 由高评委办公室寄发《评审结果通知书》,供用人单位作 为评聘依据。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经信厅组织调查核实, 依法作出处理。

四、组织保障

() 加强组织领导。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是工艺 美术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工艺美术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 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做 好政策宣贯解读,引导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高级 职称评审。要加大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为工艺美 术专业人才参评高级职称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尊 重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严肃考评纪律。对申报人员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 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 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工艺美术高级职称,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 的取消其资格。评审机构或人员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的, 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

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1 25  

 

附件

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工 艺美术行业高端人才,推动全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15 ) 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艺美术的制作、研 究、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评审。

第三条 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正高级 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建立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 价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量化评分标准和自评分规定分值。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艺美术 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 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

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 作,积极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并完成《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 (1) 学时。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任务,近 5 年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 (称职) 及以上。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 )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 5 年。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 际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满 1 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副高级职称的 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 1 年。

4.不符合上述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经本领域 2 名正高级 职称专家或 2 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 (每名专家或大师当年 度最多推荐 2 名 申报人员) ,并取得下列2 项以上标志性业绩 成果,可直接申报:

(1)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 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 3 () 以上。

(2)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展览大 赛金奖 (特等奖、一等奖) 5 项以上;或获得省 () 级专业展 览大赛金奖 (特等奖、一等奖) 8 项以上。

(3) 获得省 () 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科技奖项分类见附3)

(4) 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 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5.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工艺美术领域)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中 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列入国 家重点人才项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务任 职资格后,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满 2 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 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满 5 年。

2.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

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 工艺美术师满 1 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 满相应年限 (博士满 2 年,硕士及以下满 5 )

3.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 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 1 年。

4.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 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5.按照《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 准》  (2) , 自评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6.不符合上述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经本领域 2 名正高级 职称专家或 2 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取得下列2 项以上标 志性业绩成果,可直接申报:

(1)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 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2 () 以上。

(2)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 () 级以上专 业展览大赛金奖 (特等奖、一等奖) 4 项以上。

(3) 获得省 () 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市 () 级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排名前 5 ) 或二等奖 (排名前 3 )

(4)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 方技术标准。

7.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工艺美术领域)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奖铜奖获得者、 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 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 )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 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 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

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 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 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 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 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 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 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 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业绩

( )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申报人员受聘高级工艺美 术师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6 项以上条件:

1.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 2 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

2.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 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2 () 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 () 级以上专业展 览大赛金奖 (特等奖、一等奖) 5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专业技 能竞赛前三名,省 () 级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4. 为主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1 项以上。

5.成功培养 1 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并培养 3 名以上高 级工艺美术师或 5 名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6. 为主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 1 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或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 2 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 () 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 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 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 5 篇专业性学术 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性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8.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排名前3) ,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以上 (排名前 3)

9.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 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 方技术标准或 2 项以上团体标准。

10.获得省 () 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市 () 级科 技成果奖一等奖 (排名前 5 ) 或二等奖 (排名前 3 )

11.完成 1 项以上省 () 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或 2 项以上市 () 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申报人员受聘工艺美术师以 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 5 项以上条件:

1.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 1 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 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

2.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 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 1 () 以上,或被国家二级 博物馆收藏并展出2 () 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 () 级以上专业展 览大赛金奖 (特等奖、一等奖) 2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专业技 能竞赛前五名,省 () 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4.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1 项以上。

5.成功培养 3 名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 3 名以上工艺美 术师,或 5 名以上助理工艺美术师。

6.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 1 项以上并公开出版,或为 主参与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 2 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 () 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 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 出版的书籍上发表 2 篇以上专业性学术 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性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8.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或外 观专利 5 项以上。

9.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 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 方技术标准或 2 项以上团队技术标准。

10.获得市 () 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11.完成 1 项市 () 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 员会在对申报材料、量化赋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 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 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 或近五年所取得, 同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 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 工艺美术领域专业包括: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 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 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 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 “主持”是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编著、标准中的 总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主要”“为主”指排名前 3

() 编著的著作字数应达到 3 万字以上。

( ) “ 公开出版”“ 公开发行” 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的著作、培训教材和书籍,或业务部门、专业学会 (

) 主办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不包含论文集。

() 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是国家文物局定级评估产生的; 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是指国家编制办批准的中国美术馆、 中 国工艺美术馆。

() () 级以上专业大赛是指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 中 国 (浙江) 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国家、省 () 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 可的工艺美术展览赛事。 (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 获奖、收藏需体现作者 (设计者) 名字。

()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 “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 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

( )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 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 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 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 力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浙 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评价条件 (试行) >的通知》  (浙人专〔2005108 ) 同时 废止。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各 地市自行制定。

 

附:

1.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

2.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  

3.科技奖项分类表

 

1

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 时管理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  (人社部令第 25 )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  (省政府令第 157 ) 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试行) (浙人社发〔202163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工艺美术 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知识、技能的 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 专业科目。

一般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 规、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内容 (学习途径以及学 时登记详见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行业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工艺美术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由省经信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艺美术市场营销、

工艺美术教育培训、工艺美术展览展示、工艺美术信息管理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行业公需或一般公需科目不 少于 18 学时。

第六条 接受工艺美术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 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或备案 的工艺美术类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24 个学时。

() 参加工艺美术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 认定登记 6 个学时。以通知文件、培训签到、考试考核合格证、

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 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 (或认可) 的网络 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 ) 发表工艺美术类论文、著作、调研报告,每篇可认 定登记 12 个学时。

() 参与工艺美术类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每项按国家 级、省部级、市厅级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24 个、12 个学时。

() 参与工艺美术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每项可认定登记 36 个学时。

() 获得专利授权的,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专利授权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24 个、12 个学时。

() 参加工艺美术类在职学历 (学位) 教育,每门考试 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 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 到高校、职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参加工艺美术领域对 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

第七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公需科目以及专业 科目继续教育的情况,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浙江省工 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如实 登记。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相应职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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